欢迎您光临苏州北华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站点! QQ:147324888 24小时热线:13584839499 联系人:沈老师 设为首页|邮箱登录|联系我们

苏州北华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咨询热线
业务咨询热线

北华联系方式/Contact

苏州北华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老师
手机:13584839499
电话:400-0512-166
传真:0512-67781682

北华分公司联系方式/Contact

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915号7B01室
联系人:周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重庆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峰村2社
联系人:沈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334585712

常州分公司

地 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浦岸村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47459674

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8号
联系人:纪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青岛分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杭州分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8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9楼
联系人:孙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广东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第三工业区大围4路1号
联系人:郭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天津分公司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梅苑路5号金融科技大厦3316室
联系人:宋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深圳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第三工业区大围4路1号
联系人:顾老师
电 话:400-0512-166
QQ:147324888

Nike验厂

您的位置:首页 » 二方验厂 » Nike验厂

NIKE工厂认证培训(一)

文章出处:苏州北华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isorzzx.cn发表时间:2018-4-14
劳动合同
1.1 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
(一)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其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二) 机关、事业组织、社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机关、事业组织、社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 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的事业组织和社团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
1.2 中国法规: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厂应当与每一个工人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一份合同副本。
应确保工人理解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鉴证。(目前只有上海、广州、深圳和珠海例外)。
1.3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的确立:

        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计算。

1.4 劳动合同期满的截止日期:

        劳动合同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准。

        如果因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小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1.5 各种试用期限的具体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日)

≥6个月

≤15

6个月1年

≤30

1年<2年

≤60

 

对岗位未变更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1.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与或约定解除(《劳动法》第2532条)。 

1.7 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ü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ü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1.8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视为延续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的劳动合同,应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单位在不得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及条件: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触本人要求辞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分别为5040251584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外,单位不能终止合同。

        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的。

        女职工在“三期”内的。

1.10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随时解除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两种情况。

        一是有《劳动法》第32条情形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办理。 

1.11 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12 职工履行合同期间患精神病的处理方法:

        按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给医疗补助费。 

1.13 处理请长病假的医疗期满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方法:

        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510级的,可解除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14 职工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医疗期尚未终结的处理方法及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1.15 因企业原因未签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及处理原则: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依据行政处罚办法查处。

1.16 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规定分析: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如名单、时间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向劳动部门报告方案以及职工意见。

        公布方案,办理手续。

1.17 发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的处理方式: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8 认定假冒身份证的童工的劳动合同具有何效力: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19 案例一:

        幸福服装厂使用一份集体劳动合同。如果工人同意合同的条款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就可以来上班了。请问此做法是否可以接收?




业务监督: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对我们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改进意见。

您的宝贵意见对我们非常重要,我们将持续改进我们的服务,不断满足和客户的需求。





您想立即通过ISO9000/ISO14000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吗? 
                                                                                                                  ——让北华帮助您 

网站首页|关于北华|体系管理认证咨询|产品检测及产品认证咨询|联系我们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666号 TEL:135-8483-9499 0512-66185336 传真:0512-67781682 E-mail:beihua@beihuarz.com
Copyright © 2011-2023  isorzzx.cn   苏州北华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31868号-3